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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瞒报收入被罚:这根本不对! 账面数据和上报完全不一样

2018-01-22 23:13:00  阅读:7609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邱泽
最近,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检查电影放映单位100余家,有影院瞒报收入被罚,这根本不对, 账面数据和上报完全不一样,立案4起,罚没款30余万元。其中,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查办了全市乃至全国电影院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的第一案,即北京米瑞酷影院日坛店因瞒报电影票房收入被罚没20余万元。

3月23日,执法人员对北京米瑞酷电影放映有限责任公司(日坛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票房销售收入账面数据与上报国家专资办(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数据不一致,涉嫌存在虚报瞒报电影销售收入(票房)的行为。执法人员迅速展开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17年3月1日至3月22日期间,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售票平台(猫眼、淘票票、微影、糯米、卖座、时光网六家网票公司)和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销售收入合计为111533元。该单位实际上报国家专项办销售收入为63983元,未上报销售收入47550元,构成瞒报销售收入47550元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为23299.5元。

执法人员调取了有六家网票公司电影销售收入凭证和国家专资办的电影销售收入凭证、该公司的销售收入凭证和上报专资办数据凭证。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并予以罚没款2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解读

虚报瞒报票房已属违法行为

电影票房虚报、瞒报几乎成为业内潜规则。对此,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副主任李东曾公开表示,“我们有监控的能力和手段,但是管不了。当我们发现问题的时候,没法拿政策法规去一一对照着进行处罚。”

法规层面的缺位目前已经得到完善。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首部关于电影产业的法律,根据该法,电影票房虚报瞒报行为属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

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节

三方佐证查办“票房瞒报第一案”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三队副队长李钦俭介绍,在没有法律出台前,我国有《电影管理条例》,但条例中没有针对电影票房方面的规定,所以从未查处过票房造假方面的问题。新法出台后,文化执法总队组织了专题系统学习,开展了全面市场调研后开始了执法检查。

李钦俭介绍,上述北京米瑞酷电影院日坛店瞒报电影收入一案,是新法出台后查办的电影票房瞒报第一案,执法人员在查办的过程中,没有成熟的案例作为参考,也没有成熟的手段可以运用,因此在案件的技术勘验、调查取证和法律运用上都做了开拓创新的尝试。

他介绍,查办过程中,执法总队在勘验上采取了先固定该公司的现场证据,再从外围取证认证和官网锁定证据的方式,取得三方佐证,达到证据的统一和相互认证,形成了铁证。这也为今后查办此类案件提供了可行性案例。李钦俭表示,下一步文化执法总队将进一步加大对电影产业制作、发行、放映环节的监管力度,重拳打击违法行为,决不姑息,维护电影产业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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